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Act of Criteria on Raise of Fines

法律廢止法規>法務部最後異動 20090429已廢止English
沿革(15 筆)
1.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
2.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一月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名稱及條文
  (原名稱: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新名
  稱: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4.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六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2239 號令修正
  公布名稱及全文 6  條
  (原名稱: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新名稱: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
5.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五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0479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697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6  條條文;刪除第 2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05911  號令
  公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 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依本條例規定提高罰金罰鍰之法律及其倍數,由主管院定之。
第 4 條
本條例修正前所為處罰之裁判,於本條例修正後,其易科罰金、易服勞役 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
第 5 條
第一條所定得提高倍數之規定,於本條例修正後制定之法律,不適用之; 本條例修正前公布之法律,於本條例修正後修正其罰金罰鍰數額或法律經 全部修正而其罰金罰鍰數額未予變更者,亦同。
第 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