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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30080551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80073647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 條;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原名稱: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新名稱:轉讓毒品加重 其刑之數量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1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2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