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90807937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七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60450930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4 條;除第 2 條有關新北市、臺中縣、臺南縣及高雄縣 之規定,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桃園市之規定,自一百零三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70454751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新名稱: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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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當事人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2┌────┬────┬────────────────────┐
3│行政區域│在途期間│備註 │
4├────┼────┼────────────────────┤
5│臺北市 │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所在地 │
6├────┼────┼────────────────────┤
7│新北市 │二日 │ │
8├────┼────┼────────────────────┤
9│桃園市 │三日 │ │
10├────┼────┼────────────────────┤
11│新竹縣 │四日 │ │
12├────┼────┼────────────────────┤
13│新竹市 │四日 │ │
14├────┼────┼────────────────────┤
15│苗栗縣 │六日 │ │
16├────┼────┼────────────────────┤
17│臺中市 │七日 │ │
18├────┼────┼────────────────────┤
19│南投縣 │七日 │ │
20├────┼────┼────────────────────┤
21│彰化縣 │六日 │ │
22├────┼────┼────────────────────┤
23│雲林縣 │六日 │ │
24├────┼────┼────────────────────┤
25│嘉義市 │六日 │ │
26├────┼────┼────────────────────┤
27│嘉義縣 │六日 │ │
28├────┼────┼────────────────────┤
29│臺南市 │六日 │ │
30├────┼────┼────────────────────┤
31│高雄市 │八日 │ │
32├────┼────┼────────────────────┤
33│屏東縣 │八日 │ │
34├────┼────┼────────────────────┤
35│基隆市 │二日 │ │
36├────┼────┼────────────────────┤
37│宜蘭縣 │四日 │ │
38├────┼────┼────────────────────┤
39│花蓮縣 │七日 │ │
40├────┼────┼────────────────────┤
41│臺東縣 │八日 │ │
42├────┼────┼────────────────────┤
43│澎湖縣 │十九日 │ │
44├────┼────┼────────────────────┤
45│東沙島 │三十四日│ │
46├────┼────┼────────────────────┤
47│太平島 │三十四日│ │
48├────┼────┼────────────────────┤
49│連江縣 │三十日 │ │
50├────┼────┼────────────────────┤
51│金門縣 │三十日 │ │
52├────┼────┼────────────────────┤
53│烏坵鄉 │三十四日│ │
54└────┴────┴────────────────────┘
1當事人非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
一、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當事人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而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為訴訟行為者,其在途期間均為三十七日。
二、居住於國外者:
2┌─────────────┬──────────────┐
3│地區 │在途期間 │
4├─────────────┼──────────────┤
5│亞洲 │三十七日 │
6├─────────────┼──────────────┤
7│歐洲 │四十四日 │
8├─────────────┼──────────────┤
9│北美洲 │四十四日 │
10├─────────────┼──────────────┤
1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2├─────────────┼──────────────┤
13│大洋洲 │四十四日 │
14├─────────────┼──────────────┤
15│非洲 │七十二日 │
16├─────────────┼──────────────┤
17│南極洲 │七十二日 │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