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
命令廢止法規>法務部最後異動 19961009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四月六日內政部(62)台內警字第 534346 號、教育 部(62)台訓字第 8386 號、司法行政部(62)台令監字第 03536 號 令會銜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法務部(85)法令字第 25925 號令、內政 部(85)台內警字第 8585418 號令、教育部(85)台訓字第 8506432 3 號令會銜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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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細則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尚未執行之十二歲以上未滿廿
一歲少年,其感化教育移送少年輔育院執行之。
第 3 條
少年輔育條例施行前己在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中之少年,仍由少年輔
育院繼續執行。
第 4 條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以保護管束代之之少年,其保
護管束經撤銷者,依少年輔育院條例執行其感化教育。
第 5 條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之各項辦法與少年輔育院
條例不相抵觸者可繼續適用。
第 6 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