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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司法行政部(61)台令監字第 1020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法務部(85)法令字第 1430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0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規則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但院長認為有妨害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請求接見者,應向接見處說明事由,經主管人員將其姓名、年齡、住址職業及與在院學生之關係填入接見簿,送經訓導組長許可後方准接見。
請求接見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禁止其接見。
一、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二、除親屬外,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在院學生者。
三、攜帶武器或違禁品者。
四、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五、有其他妨害少年輔育院紀律之行為者。
接見應由主管人員陪同,必要時得將接見之談話要旨作成紀錄。
接見在會客室為之。
接見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但有特別事由經院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在院學生每週接見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許可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