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法務部最後異動 20200831已廢止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三月十二日司法行政部(64)台令監字第 02148 號 部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法務部(69)法令字第 2278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法務部(88)法令字第 000643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5 條 (原名稱:監獄受刑人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新名稱:監所受刑人被告 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10902007710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第 2 條
作業受刑人及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給獎勵金:
一、作業效率超過作業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對承攬裝配或具有技術性之加工作業,其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六以上者。
三、對作業有革新創見,或對成品式樣有創新發明,或對機器設備修護有卓越貢獻者。
四、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揮,確有績效者。
前項獎勵金額,應於作業賸餘法定提撥範圍內分配之。
第 3 條
作業受刑人及被告獎勵金之發給,應由各作業單位管理人員及作業導師,從實審核分配,並載明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具體應獎勵事實,據以造冊提請監(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
第 4 條
作業受刑人及被告獎勵金,應與當月份之勞作金合併發給,並存入其個別保管專戶。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