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法務部最後異動 20200831已廢止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三月十二日司法行政部(64)台令監字第 02148  號
  部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法務部(69)法令字第 2278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法務部(88)法令字第 000643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5  條
  (原名稱:監獄受刑人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新名稱:監所受刑人被告
  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10902007710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作業受刑人及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給獎勵金: 一、作業效率超過作業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對承攬裝配或具有技術性之加工作業,其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六以上者。 三、對作業有革新創見,或對成品式樣有創新發明,或對機器設備修護有卓越貢獻者。 四、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揮,確有績效者。 前項獎勵金額,應於作業賸餘法定提撥範圍內分配之。
第 3 條
作業受刑人及被告獎勵金之發給,應由各作業單位管理人員及作業導師,從實審核分配,並載明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具體應獎勵事實,據以造冊提請監(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
第 4 條
作業受刑人及被告獎勵金,應與當月份之勞作金合併發給,並存入其個別保管專戶。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