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十七日司法行政部(65)台令監字第 08123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務部(69)法令字第 4616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6、7、9~1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法務部(87)法令字第 000670 號令發布廢 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更生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訂定之。
1個別捐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者,應由創辦人提出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之計畫
2,連同捐助章程,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向所在地法院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
3記。
1前條更生保護事業計畫,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興辦目的。
二、擬辦更生保護事業之名稱。
三、設立地址。
四、捐助人姓名、住居所、捐助財產之總額及其證明文件。
五、捐助財產之營運方式及範圍。
六、創辦人為捐助人推荐者,並應附具捐助人之證明文件、創辦人之姓名
2、住居所及履歷。
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關於更生保護事業計畫應記載之事項。
二、關於董事之名額及其選聘、解聘事項。
三、關於董事會之事項。
四、關於管理方法事項。
五、關於解散後剩餘財產之歸屬事項。
1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執行更生保護工作時,應依更生保護法
2及其施行細則等有關法規辦理。
3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執行更生保護工作時,應與當地更生保
4護保持密切聯繫。
1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如舉辦生產事業,應擬具實施計畫,
2報請法務部核准。其全部營業收益或所得,應充作更生保護費用,不得移
3作他用。
1個別捐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之機構,其收支應依當地更生保護會之會計制
2度辦理,並按月編列會計報告陳報法務部核備。
1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其不動產之處分,財產總額之增減,
2董事之補聘、改聘、及組織之變更,應為變更之登記,並函告當地更生保
3護會。
4前項之變更登記,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印信,由董事
5長向該管地方法院申請變更登記。其他事項之變更登記,由董事長為之。
1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其辦理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
2困難,不能繼續辦理時,得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決議,由董事長報請法務
3部核准後依法解散之。
4前項更生保護事業機構解散後,應依法辦理清算。
1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設立許可條
2件者,法務部得命令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
3前項命令,法務部得授權當地更生保護會為之。
4受前二項命令而不改正,或不在限期內整頓改善者,法務部得命其停辦。
5受停辦之命令者,應在六個月內整頓改善,滿六個月尚未整頓改善者,法
6務部得命令解散之。
1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自行停辦更生保護事業一年以上者,
2法務部得命令解散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