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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二日教育部(86)台參字第 86013398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21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7589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205213C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新名 稱: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收費標準)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 1020046522C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本標準所稱私立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核准設立之各級私立學校(以下簡
2稱學校);所稱學術研究機構,指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核准設立之私
3立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1申請製給複製本者,學校、機構得酌收費用;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2前項情形須學校、機構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1前條收費基準未明定之複製方式,或複製時須增加防偽功能等特殊處理必
2要者,得由學校、機構按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私立幼稚園得準用本標準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