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新聞局(85)聞法字第 1033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新聞局(90)聞法字第 15540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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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
2本法) 處理個人資料,特訂定本辦法。
1本局各處室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應由承辦人員擔任檔案負責人。並將
2個人資料檔案名稱、檔案負責人及其職務代理人姓名送本局綜合計畫處彙
3整。
4前項承辦人員有數人時,應推定一人為檔案負責人。
個人資料檔案負責人之職責如左:
一、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之請求事項。
二、依本法第十條公告本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
三、依本法第十三條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適時更正或補充之。
四、依本法第十七條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
五、嚴密管理個人資料檔案。
六、其他有關個人資料檔案之管理事項。
1前條為國際傳遞及利用時,應注意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是否有完善之法令
2加以保護。
1本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有變更時,檔案負責人應於一個月內將相關事項
2公告,並副知本局綜計處。
3公告之格式如附表二。
4附表二:
5┌──────────────────────────────┐
6│ 行政院新聞局保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相關事項 │
7├─┬─┬─┬──┬──┬──┬──┬──┬──┬──┬───┤
8│編│個│保│個人│個人│個人│個人│個人│個人│國際│受理查│
9│ │人│有│資料│資料│資料│資料│資料│資料│傳遞│詢、更│
10│ │資│機│檔案│檔案│之類│之範│之蒐│通常│個人│正或閱│
11│ │料│關│利用│保有│別 │圍 │集方│傳遞│資料│覽等申│
12
1本局綜計處應彙整前條公告事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2登載於簿冊或電腦終端設備,置於本局出入口,以供查閱。
1當事人向本局行使本法第四條所訂之權利時,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三)
2,並檢附應備文件。
3本局受理前項案件之申請,應審查書件內容,如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
4限期通知補正。
5附表三:
6┌──────────────────────────────┐
7│ │
8├────┬──────┬───┬──────┬───┬───┤
9│申請人 (│ │身分證│ │地 址│ │
10│即個人資│ │ │ │ │ │
11
申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有本法第十二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申請書件未齊備,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三、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情形者。
四、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
1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資料安全方面
(一)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並
2另行申請「使用者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保密,不得
3與他人共用。
(二)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上者,應將資料儲存於軟式磁碟片上
4,並定期拷貝。如需建置在硬式磁碟機上,該部個人電腦應專用並
5上鎖。
(三) 非經允許不得刺探或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四) 非經常使用之個人資料,毋庸以電腦處理。
(五) 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即退出,不得留在電腦上。
二、資料稽核方面
(一)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承辦人員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出、
6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二) 個人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義,應
7調原檔案查核。
三、設備管理方面
8有關電腦設備之管理,應依本局「個人電腦管理及使用要點」暨「個
9人電腦網路管理及使用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一)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2│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 │
13│ │ │檔案保有│ │
14│檔案名稱│ │特定目的│ │
15├────┼────────┼────┼───┬───────┤
16│ │□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申請利│ │
17│個人資料│ □內部使用 │利用者或│用或收│ │
18│ │ □提供當事人以│收受者名│受時間│ │
19│使用情形│ 外第三人 │稱及國別│、地點│ │
20│ │□國際傳遞利用 │ │ │ │
21├────┼────────┴────┴───┴───────┤
22│利用或傳│ │
23│遞個人資│ │
24│料用途說│ │
25│明 │ │
26├─┬──┴─────────────────────────┤
27│處│一 □擬同意 □擬不同意 │
28│理│二 理由: │
29│意│ │
30│見│ │
31├─┴──────────────┬──┬──────────┤
32│ 謹 呈 │會辦│ │
33│ │單位│ │
34│ 報告人: │意見│ │
35├─┬──────────────┴──┴──────────┤
36│局│ │
37│長│ │
38│裁│ │
39│示│ │
40└─┴────────────────────────────┘
13│ │案│稱│名稱│據及│ │ │ │所及│接收│關名稱│
14│ │名│ │ │特定│ │ │ │收受│受者│及地址│
15│號│稱│ │ │目的│ │ │ │者 │ │ │
16├─┼─┼─┼──┼──┼──┼──┼──┼──┼──┼───┤
17│ │ │ │ │ │ │ │ │ │ │ │
18│一│ │ │ │ │ │ │ │ │ │ │
19│ │ │ │ │ │ │ │ │ │ │ │
20├─┼─┼─┼──┼──┼──┼──┼──┼──┼──┼───┤
21│ │ │ │ │ │ │ │ │ │ │ │
22│二│ │ │ │ │ │ │ │ │ │ │
23│ │ │ │ │ │ │ │ │ │ │ │
24├─┼─┼─┼──┼──┼──┼──┼──┼──┼──┼───┤
25│ │ │ │ │ │ │ │ │ │ │ │
26│三│ │ │ │ │ │ │ │ │ │ │
27│ │ │ │ │ │ │ │ │ │ │ │
28├─┼─┼─┼──┼──┼──┼──┼──┼──┼──┼───┤
29│ │ │ │ │ │ │ │ │ │ │ │
30│四│ │ │ │ │ │ │ │ │ │ │
31│ │ │ │ │ │ │ │ │ │ │ │
32├─┼─┼─┼──┼──┼──┼──┼──┼──┼──┼───┤
33│ │ │ │ │ │ │ │ │ │ │ │
34│五│ │ │ │ │ │ │ │ │ │ │
35│ │ │ │ │ │ │ │ │ │ │ │
36└─┴─┴─┴──┴──┴──┴──┴──┴──┴──┴───┘
12│事人) │ │字 號│ │電 話│ │
13├────┼──────┴───┴──────┼───┼───┤
14│ │ │檔案處│ │
15│檔案名稱│ │ │ │
16│ │ │理單位│ │
17├────┼─────────────────┴───┴───┤
18│ │一 請求事項 (得多選) │
19│請求事項│ □查詢 □請求閱覽 □請求製給複製本 │
20│ │ □請求補正 □請求更正 │
21│ 及 │ □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 □請求刪除 │
22│ │二 說明理由: │
23│說 明│ │
24│ │ │
25├────┼───────────────┬───┬─────┤
26│ │(1)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 │
27│ │(2) 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 │申請人│ │
28│ │ 之足資釋明證據 │ │ │
29│ │(3) 費用收據 (僅申請查閱者 │簽 章│ │
30│ │ 免付費) │ │ │
31├────┼───────────────┴───┴─────┤
32│申請日期│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3└────┴─────────────────────────┘
34說│一 申請人可利用本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公告事項簿冊或電腦終端設
35│ 備查明檔案名稱及檔案處理單位。
36│二 請求事項可多還,惟須分別繳費,繳費請至本局聯合櫃台。
37明│三 本局於必要時,得要求查驗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10磁片及有關資料列冊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申請密碼,以利管理。
(二) 遵守維護電腦安全維護之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