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Act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Government Employee Ethics Units and Their Officers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法務部(81)法令字第 12102 號令、銓 敘部(81)台華審一字第 0745216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法務部(85)法令字第 04401 號令、 銓敘部(85)台中審一字第 126428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16 條 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務部(86)法令字第 12252 號令、 銓敘部(86)台審一字第 145976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9、11 條條 文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法務部(89)法政字第 000210 號令、銓 敘部(89)台審一字第 184122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16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 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務部法廉字第 1020402093 號令、 銓敘部部特一字第 102374840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新名稱:政風機構人員設 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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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各部、會、行、總處、局、署、院、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關於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事項,例示如下:
一、廉政法令之擬訂及修正。
二、廉政風險評估之推動及執行。
三、機關業務稽核與監辦事項之推動及執行。
四、廉政會報之推動及執行。
五、廉政研究之推動及執行。
本條例第四條第三款關於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例示如下:
一、依據廉政風險評估,研擬改進措施。
二、透過座談會、訪查或其他方式,蒐集與檢視機關法令、制度或程序之缺失態樣,訂定防弊措施。
三、推動機關行政程序透明。
四、辦理機關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
本條例第四條第四款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事項,例示如下:
一、宣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之業務。
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之業務。
四、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諮詢服務。
五、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通知、知會及登錄建檔。
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關於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例示如下:
一、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二、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機關之弊端。
三、執行機關首長、法務部廉政署及上級政風機構交查有關調閱文書、訪談及其他調查蒐證。
四、辦理行政肅貪。
五、設置機關檢舉貪瀆信箱及電話,鼓勵勇於檢舉。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款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事項,例示如下:
一、評估機關具有貪瀆風險業務或已發生弊端案件,採取具體清查作為。
二、研析他機關發生之貪瀆案件,有無於機關發生之可能性,並得採取具體清查作為。
三、依據機關業務清查缺失及結果,研擬改進措施及追蹤執行情形。
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各機關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政風系統指派辦理下列業務:
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知、知會、登錄建檔及諮詢。
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之配合。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宣導及諮詢。
四、廉政宣導。
五、其他委託辦理之政風事項。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之方式如下:
一、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視實際業務需要,配置適量人員辦理。
二、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或委由各該軍事機關、學校,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辦理前條各款業務。
三、該軍事機關、學校,於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與其有關之防制貪瀆不法業務時,應協助執行。
1各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成)、考核、獎懲及訓練事項,由法務部或法務部廉政署分別適用有關法規辦理。
2法務部或法務部廉政署為增進各機關政風人員及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工作知能,得舉辦各項政風業務講習,或指定中央及地方機關之政風機構辦理。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