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年五月十一日總統(60)台統(一)義字第 812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11 條刊總統府公報第 2269 號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295 240 號令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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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商品檢驗法第六條之規定制定之。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國內產銷之農工礦商品檢 (試) 驗事項。
二、輸出之農工礦商品檢 (試) 驗事項。
三、輸入之農工礦商品檢 (試) 驗事項。
四、輸出、輸入或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之疫病、蟲害檢驗事項。
五、動植物檢疫及疫情調查、研究事項。
六、其他有關商品之檢 (試) 驗事項。
本局設三組及檢驗處,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總務、文書、出納、議事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1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其職位均列第十至
2十四職等。
1本局置組長三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三人,職位列第七至
2第十一職等,其中一、二兩組組長、副組長均由技正兼任;秘書室主任一
3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檢驗處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均由技正
4兼任;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
5,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技正三
6十五人至五十七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十四人職位得列第十或
7第十一職等;督導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長十六人至二
8十四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八人專任,餘由技正兼任;專員十
9二人至十六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四十六人至七十二人,科員
10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二十人,科員
11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技佐六十人至九十人,辦事員二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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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局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其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
2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3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本局得於各省 (市) 縣農工產品產銷地區及重要港口、機場,設置檢驗分
2局或檢驗所,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經濟部核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13列第一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