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925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33730 號令公布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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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則依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組織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制定之。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所屬各分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農產品檢驗及植物檢疫事項。
二、畜、水產品檢驗及動物檢疫事項。
三、農產加工品檢驗事項。
四、工礦產品檢驗事項。
五、報驗、發證、檢查事項。
六、總務、文書、出納事項。
七、其他有關商品檢驗事項。
各分局得設二課至六課,分掌前條各款所定事項。
1各分局視業務繁簡,分為一、二、三等,由商品檢驗局呈請經濟部,轉呈
2行政院核定之。
3各分局應標明各該所在地之名稱。
1各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分局局務,並指揮
2、監督所屬職員,副分局長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襄理分局局
3務。
1一等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六人,專員一人至三人,技正七人至十一人,
2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七人至五十一人,課員六人至八人,
3技佐四十人至五十六人,辦事員三人至七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
4其中技士九人至十七人,課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
5記三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1二等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至六人,專員一人或二人,技正五人至九
2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五人至四十三人,課員三人至五人
3,技佐十五人至三十三人,辦事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
4;其中技士七人至十一人,課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
5書記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1三等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二人至四人,專員一人,技正四人至八人,職
2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一人至十七人,課員二人至四人,技佐十
3五人至三十三人,辦事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技
4士四人至六人,課員一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
5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一、二等分局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
1等;三等分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會計員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
2,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3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各分局辦事細則,由各該分局擬訂,呈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核定之。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