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五月五日經濟部令准發布施行 2.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五月十一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經濟部(67)經技字第 12031 號公告 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經濟部(69)經法字第 02110 號令修 正名稱及內容 5.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二十八日經濟部(80)經中標字第 045625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2、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三日經濟部(81)經中標字第 080106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經濟部(85)經中標字第 85461706 號令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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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辦理國家標準制定有關事項,依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
2設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爰訂定本規程。
1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下簡稱本局) 設各類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以下簡稱
2各委員會) 如左:
一、土木工程及建築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機械工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三、電機工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四、電子工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五、機動車及航空器工程起草委員會。
六、鐵道工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七、造船工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八、鐵金屬冶煉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九、非鐵金屬冶煉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核子工程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一、化學工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二、紡織工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三、礦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四、農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五、食品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六、木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七、紙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八、陶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十九、日常用品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十、衛生及醫療器材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十一、資訊及通信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十二、工業安全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十三、品質管制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十四、包裝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二十五、普通及雜業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
3前項各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1各委員會委員由本局局長聘請有關機關、團體、學校、廠礦或其他專門人
2員充任之,任期二年。
3各委員會委員人數,得視實際需要定之。
1各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織。但非屬本機關之本會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
2費。
各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國家標準草案之編擬及審查。
二、國家標準草案技術內容及與數個標準體系配合之審查。
三、國家標準內容之適用與解釋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之建議事項。
1各委員會必要時均得分設各專門委員會,其負責人及委員,由各委員會推
2選之。
1各委員會各設主席一人,由本局局長就各該委員會委員中遴選之。
2主席為各該委員會召集人,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會議
3時,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其他委員會有關之委員出席。
1本局必要時得召開各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全體委員會議) 或全
2部或部分委員會主席會議 (以下簡稱主席聯席會議) ,討論共同之標準或
3相關之事項。
1全體委員會議或主席聯席會議以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為召集人,並於開會
2時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缺席時,由出席委員或各委員會主席推選一人代理
3之。
1各委員會會議、全體委員會議及主席聯席會議之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
2之同意為之。
全體委員會議及主席聯席會議之決議,視為各委員會會議之決議。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