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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五月五日經濟部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五月十一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八月九日經濟部令准備查 4.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經濟部公告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經濟部令修正名稱及內容 6.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一日經濟部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 7.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濟部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經濟部(85)經中標字第 85461703 號令 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為辦理國家標準制定有關事項,依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
2設立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特訂定本規程。
1本會置委員四十人至六十人,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以下簡稱本局) 局長
2聘請各有關機關、團體、學校或其他專門人員充任之,任期二年,任滿得
3續聘。
4前項委員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格聘任者,得依其職務變動改聘之,改聘
5後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之本會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國家標準草案之審定。
二、國家標準訂定計畫之建議。
三、標準化推行之建議。
四、標準政策之建議。
五、標準法規訂定或修訂之建議。
六、其他有關事項之建議。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之。主任委員為本會召集人,並於
2會議時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於會議中離席時,由主任
3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以機關、團體代表之資
4格聘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本會時,得由同一機關、團體人員代理之。
5前條第一款事項,本會得分組審議,並由主任委員各別指定委員一人,召
6集相關之本會委員及國家標準起草委員會主席或委員集會審定之。
本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