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十九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處(64)人 字第 3252 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四月二十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處(66)人 字第 09987 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66)人字第 3159 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經濟部(89)經人字第 89299889 號令發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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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為對區內外銷事業提供倉儲
2及運輸服務,特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笫八款
3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設置儲運服務中心
4(以下簡稱本中心) ,其組織依本辦法定之。
1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管理處處長之命綜理業務,並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襄
2助之。
1本中心設左列各單位,分掌有關事項:
一、倉儲課:有關貨物之授受保管登記、整嘜、過磅、開箱、造表、倉單
2之開發破件損耗與其他有關事故之調查報核、倉庫管理等事項。
二、運輸課:有關碼頭、機場、車站貨物之提運、交運、區內貨物之搬運
3、裝卸工具之管理、督導等事項。
三、業務課:有關文書、庶務、出納、公共關係與計費、核算、業務營運
4計畫及其他不屬於各課之事項。
四、人事課:有關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五、會計課: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修護場:有關車輛、機具與設備之修理與維護。
1本中心置秘書、課長、場長、專員、管理師、管理員、工程師、工程員分
2別掌理有關業務。
1本中心因業務需要,除本中心所在地區外,得在其他各區設立儲運所,兼
2受各該所在區分處長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地區儲運業務。
3儲運所得設倉儲股、運輸股、總務股,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儲運所置所長、副所長、專員、組長、管理師、管理員分掌有關業務。
1儲運所置人事管理員及人事查核員,依法分別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
2項。
儲運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本中心及所屬儲運所員額編制表由管理處按業務需要擬訂,報請經濟部核
2定。
本中心及所屬儲運所辦事細則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管理處核定之。
本辦法報請經濟部核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