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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十九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處(64)人 字第 3252 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三月四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處(65)人字 第 1157 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處(66) 人字第 3159 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六月十四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處(68)人 字 4306 號函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九月十三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處(69)人 字第 7377 號函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處(77) 人字第 1053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加處(77 )人字第 1148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經濟部(89)經人字第 89299736 號令發布 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暨各分處為對轄區內職工提
2供各項供應服務,特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
3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分別設置供應服務
4所 (以下簡稱各區服務所) 其組織依本辦法定之。
1各區服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管理處處長 (設有分處之加工出口區為分處長
2) 之命,綜理業務,並得置副主任一人襄助之。
各區服務所設左列各股,分掌有關事項:
一、業務股:有關餐食、一般物品依應、職工休息室及一般服務事項。
二、輔導股:有關舍務管理、生活輔導、業務推廣、資料建立等事項。
1各區服務所置股長、管理師 (員) 、訓練師 (員) 、會計管理師,分別掌
2理有關業務。
各區服務所員額編制表,由管理處按業務需要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
各區服務所辦事明細表,由各所擬訂,報請管理處核定之。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編 註: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3) 第 12975-1297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