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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九月十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64)人字第 614 5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6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經濟部(89)經人字第 89299515 號令發 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及各分處為維護轄區內之清
2潔及環境之美化,特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
3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分別
4設置清潔隊。
1清潔隊置隊長一人,承管理處處長 (分處長) 之命,並受管理處 (分處)
2公共設施維護單位主管之指揮監督,綜理隊務,得置副隊長一人襄助之;
3並得設幹事一人,承辦一般行政業務。
清潔隊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垃圾之清除、集運及處理事項。
二、關於道路之清潔及溝渠之疏濬事項。
三、關於綠地、花、木之栽植修整事項。
四、其他有關區內清潔及環境美化事項。
1清潔隊得視作業需要分設清潔工作班、垃圾清運班、綠化維護班,每班置
2領班一人,隊員六至十七人,並配置適當之機具與車輛。
1清潔隊得按所在區土地面積與環境狀況,每一公頃編配隊員一人為原則,
2由管理處或分處分別僱用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