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經濟部經加工出口區管理處(77)人字 第 1054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經濟部(89)經人字第 89299730 號令發布 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台中分處對為對轄區內各外
2銷事業提供工業用水服務,特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
3第十八款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十七條之規定設置
4工業給水站 (以下簡稱給水站) ,其組織依本辦法定之。
給水站置主任一人,承分處長之命,綜理業務。
給水站掌理有關工業給水管理服務事項。
給水站置工程師、管理員、會計管理員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給水站員額編制表,由管理處按業務需要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
給水站辦事明細表,由該站擬訂,報請管理處核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