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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62)台原計字第 000 1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69)台會秘字第 037 5 號令修正發布法規名稱及第 1、2、3、4、1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78)會綜字第 3 226 號令修正發布法規名稱及全文 8 條 (原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設施安全評估委員會設置辦法;新 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設施安全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 0970011 012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本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
2核子設施安全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1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除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外
2,其餘聘請會外專家、學者擔任。
本委員會之諮詢事項如左:
一、有關核子設施安全之管制方針。
二、有關核子設施安全之標準。
三、有關核子設施安全技術之研究發展方案。
四、有關核子設施申請建造、運轉之安全分析報告。
五、有關核子設施安全之管制作業。
六、其他有關核子設施之安全事項。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1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會業務有關主管人員,有關核子設施人員暨專
2家、學者等列席。
本委員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或二人,由本會職員中指派兼任。
本委員會委員、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