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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75)會人字第142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79)會綜字第 56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4、5 及 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80)會綜字第 22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84)會輻字第 25636 號令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本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
2環境評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有關核子設施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審議。
二、有關核子設施環境保護規範及指引之研議。
1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由本會聘請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二、交通部觀光局局長。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處處長。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處長。
五、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處長。
六、核子設施所在地之縣 (市) 長。
七、專家學者。
2前項第七款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秘書長兼任之。
1本委員會會議,於業務需要時,由召集人召開之,並以召集人為會議主席
2。主席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相推選一人為主席。
1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案小組,由各委員參加,並得聘請本委員會以
2外之專家學者研究有關專門問題。
本委員會及專案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列席。
本委員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本會職員中指派兼任。
本委員會委員、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