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經濟部(88)經人字第 88353278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經濟部(90)人字第 0900024404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4、6、13 條條文及暫行編制表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經濟部(91)經人字第 09100109750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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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經濟部水利處水利規劃試驗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下列事項:
一、灌溉排水、灌溉試驗、區域排水工程測量調查、規劃、研究事項。
二、河川綜合治理計畫之測量、調查、規劃、研究及海岸變遷、海岸水文
2氣象調查事項。
三、水資源調查、系統分析、水資源開發計畫之調查、規劃、研究事項。
四、水工及數學模型試驗、研究事項。
五、地質鑽探、調查、岩石土壤力學、工程材料試驗及地下研究事項。
本所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1本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
2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1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經濟部水利處處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2員工;置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1本所置研究員、秘書、課長、副研究員、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助理研究
2員、工程員、課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所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1本所得依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設規劃隊、試驗站,並各置隊長或主任;
2所需人員均由本所調兼之。
1本規程所列各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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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濟部水利處水利規劃試驗所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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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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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所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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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副所長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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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經濟部水利處備查。
1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2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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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組長 │ │(5) │由研究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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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1 │一 行政室。 │
16│ │ │(1) │二 試驗站主任兼│
17│ │ │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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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隊長 │ │(2) │規劃隊由正工程司│
20│ │ │ │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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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研究員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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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正工程司│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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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副研究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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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副工程司│薦任第七職等 │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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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助理研究│薦任第七職等 │10 │ │
31│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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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工程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40 │ │
34│ │至第七職等 │ │ │
35├────┼─────────────┼──┼────────┤
36│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3 │ │
37│ │至第七職等 │ │ │
38├────┼─────────────┼──┼────────┤
39│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1 │ │
40├────┼─────────────┼──┼────────┤
41│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1 │ │
42├─┬──┼─────────────┼──┼────────┤
43│人│主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44│事├──┼─────────────┼──┼────────┤
45│室│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1 │ │
46│ │ │至第七職等 │ │ │
47├─┼──┼─────────────┼──┼────────┤
48│會│會計│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49│計│主任│ │ │ │
50│室├──┼─────────────┼──┼────────┤
51│ │課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2 │ │
52│ │ │至第七職等 │ │ │
53├─┼──┼─────────────┼──┼────────┤
54│政│主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55│風│ │ │ │ │
56│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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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合 計│120 │ │
59│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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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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