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經濟部(88)經人字第 88353278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經濟部(88)經人字第 883593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2 條之編制表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經濟部(89)經人字第 8900287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2 條之「經濟部水利處南區水資源局暫行編制表」 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經濟部(90)人字第 0900024404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及暫行編制表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經濟部(91)經人字第 09100109750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規程依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1經濟部水利處設北、中、南區水資源局 (以下簡稱各局) ,掌理下列事項
2:
一、水文觀測、資訊系統之研究發展運用、水資源計畫擬定管考及規劃、
3水資源工程設計等事項。
二、工務處理、工程投標、合約、驗收、工程進度考核、決算、災害處理
4、估驗請款、工程檢驗、品質管制、工程評鑑、勞工安全、衛生、環
5境及生態保育監測、工程器材採購及儲運等事項。
三、各標的用水營運、操作及維護管理、水資源集水區保育管理事項。
四、用地取得、財產管理經營、基金管理運用、各地區水資源分配、調度
6、協調、仲裁、水權登記管理、國家賠償、各項既有設施之維護、檢
7查等事項。
各局設七課至九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1各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
2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1各局置局長一人,承經濟部水利處處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2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1各局置主任工程司、秘書、課長、正工程司、專員、副工程司、工程員、
2課員、辦事員及書記。
各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各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課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2及統計事項。
各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1各局得依實際需要於所轄區域,設置水庫 (堰壩) 管理中心,掌理水庫運
2轉、防洪、維護環保、觀光等業務。
3前項管理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其餘人員由本局調派之。
1各局得因業務需要,以任務編組設站、隊、所等單位;所需人員由本局調
2兼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各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局訂定,報經濟部水利處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