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經濟部(88)經人字第 88353278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經濟部經人字第 09303540090 號令發布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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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依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1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 (以下簡稱本處) 掌理下列事項:
一、礦業政策執行、礦業行政管理、礦業權設定、礦區礦場測量劃定、礦
2權登記、礦業用地核辦、礦區調整、礦場公害事件之調查處理、礦場
3預防監督檢查、礦區稅徵收等事項。
二、礦場安全監督檢查與督導改善、礦場災變之調查處理、礦場安全技術
4輔導與教育訓練之配合執行、土石採取推動、監督輔導縣市政府處理
5土石採取業務、土石採取公害案件之調查處理、土石採取生產調查、
6土石採取場之安全技術輔導監督改善與教育訓練之配合執行等事項。
三、礦藏之探勘開發、礦業技術之輔導及研究改進、礦業資訊蒐集調查統
7計及辦理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本處設三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1本處置主任一人,承經濟部礦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2員工。
本處置技正、專員、課長、礦場監督員、技士、課員、技佐、書記。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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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濟部礦務局東區辦事處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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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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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1 │ │
8├────┼─────────────┼──┼────────┤
9│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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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 │1 │ │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經濟部礦務局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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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課長 │薦任第七職等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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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礦場監督│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6 │ │
16│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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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14 │ │
19│ │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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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2 │ │
22│ │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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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12 │內六人得列薦任第│
25│ │ │ │六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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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2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
28│ │ │ │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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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1 │ │
31│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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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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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合 計│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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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附註:
一、現職雇員二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