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經濟部(90)經人字第 0900350838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經濟部(90)經人字第 09000291780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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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省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設各部、室,分別掌理
2下列事項:
一、生產部:紙漿製造、紙張生產、品質管制、機械工程、修繕、保養、
3儀表修護、車輛修理、動力供應、電訊設備、裝備保養、土木建築工
4程施工以及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
二、營業部:紙類及其副產品之銷售、儲運等事項。
三、企劃部:造紙工程與技術之研究、改良、設計、生產管制及中長程發
5展計畫之擬訂等事項。
四、財務部:財務、出納、股務、財產管理及財務保險等事項。
五、物料部:造紙原料、藥料、物料、器材之採購、儲運、租地、造林及
6伐林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事務、消防、警衛、環境衛生、法律事務、公共關係
7及不屬其他部、室之事項。
8前項各部、室,得視實際需要分廠、課辦事;營業部並得設業務處及營業
9站,辦理產品儲運及推銷業務。
1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公司業務;置協理一人或
2二人襄助之。
1本公司置總工程師、主任秘書、工程師、專門委員、部經理、室主任、廠
2長、秘書、副理、正技師、課長、工場主任、勞工安全管理師、醫師、技
3師、專員、營業站主任、助理技師、勞工安全管理員、技術員、業務員、
4課員、護士、辦事員、勞工衛生管理師 (兼任) 。
本公司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課長、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本公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長、帳務檢查員、課員,依法辦理歲計
2、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公司設政風室,置主任、課長、視察、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1本公司職員之派免,除總經理、協理,依本公司章程規定,人事、會計、
2政風人員,另有法令規定,主任秘書、總工程師、部經理、室主任、專門
3委員、工程師、廠長等職位,由總經理提報董事會通過任免外,餘由總經
4理任免。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本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公司定之。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