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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經濟部(90)經人字第 0900350839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經濟部經人字第 09200528220 號令發布廢 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規程依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1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基隆粉料廠 (以下簡稱本廠) 設二課,分別
2掌理下列事項:
一、生產課:生產、品質管制技術之研究改進、機械維護、請購、驗收及
3考工等事項。
二、管理課:原、物料成品儲存、保管、運輸、產品銷售、料帳、成品帳
4、文書、事務、出納、物料採購、工程招標及其他不屬各課、室事項
5。
1本廠置廠長一人,受公司之指揮監督,綜理廠務;副廠長一人,由本廠正
2技術師兼任,襄助廠務。
1本廠置課長、正技術師、副技術師、助理技術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2兼任) 、業務員。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1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訂定,報請臺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備
2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