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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經濟部(90)經礦字第 09002710580 號令 訂定發布全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經濟部經務字第 1126110010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7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所列由「經濟部礦務局局長」兼任主任委員事項,自 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主任 」擔任;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所列屬「經濟部礦務局」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 中心」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二日經濟部經地礦字第 1135911025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據礦場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1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地礦中心)主任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地礦中心副主任兼任;置委員九人以上,由地礦中心聘請學者專家、礦業權者代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礦場作業人員代表兼任,任期均為二年,任滿得續聘之。
2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二人,由地礦中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策劃礦場安全政策之建議事項。
二、礦場安全法令規章修正之建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改進礦場安全問題之建議事項。
1委員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2委員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業務人員列席。
1委員會對特殊而有深入研究必要之諮議案,得設研究小組研議,研究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一人負責召集之,並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2研究小組之任務隨諮議案之終了而結束,其研究小組之研究結論應送委員會參考。
委員會委員及研究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