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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經濟部經統字第 09400067600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經濟部經統字第 1010418100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1申請批次抄錄各類統計資料者,應依下列資料類別收取規費:
一、統計結果:按統計項目及其複分類計價,每一項目的子類以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二、廠商名錄:每期每次應繳納基本抄錄費新臺幣五千元,抄錄筆數超過五千家者,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一元。
2前項抄錄作業如需外加程式設計或設備投入者,則依各該費用標準加收百分之二十服務費,服務費不足新臺幣二千元以二千元計算。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