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90)台孝授二字第 09032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30002942B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14、16 條條文;刪除第 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 行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40000679A 號令 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7000440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7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 103020091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0、1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 104020088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並刪除第 6~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3 條所列屬「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 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 113020016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1、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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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能源署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政府安全儲油。
二、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與離島地區石油設施、運輸費用之補助及差價之補貼。
三、訂定有回饋機制之石油、天然氣探勘開發之獎勵。
四、能源政策、石油開發技術與替代能源之研究發展、應用及推廣。
五、油氣(含液化石油氣)安全與合理有效利用、節約油氣技術與方法之發展、應用及推廣。
六、再生能源熱利用替代石油能源獎勵之補助。
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石油管理及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取締、調查或查核業務之補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穩定石油供應及維護油品市場秩序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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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