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經濟部經礦字第 0920271704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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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土石採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所指載運少量土石,指載運土石之重量未逾三公噸之非傾卸框式大貨車或半拖車者。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