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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八日經濟部經地字第 1100460260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附表 1、第 4 條所列屬「經濟部中央地 質調查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地 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日經濟部經地礦字第 1125905022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日經濟部經地礦字第 1135910007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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