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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十九年九月十二日建設委員會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經濟部(58)台國營字第 26013 號令 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日經濟部(72)經工字第 45369 號令修正 名稱及內容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604602640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電業供電電壓週率標準;新名稱: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電業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電業供電之電壓及頻率,均應依照本標準規定,但在本標準發布前設置者,不在此限。
交流電之頻率,定為六十赫茲,其變動率之高低各不得超過標準頻率百分之四,其相數定為單相及三相兩種。
1交流電之電壓,應以各輸電線或配電之標稱電壓為標準,其供電方式如下:
一、一百一十伏特,以單相二線式供電。
二、一百一十伏特及二百二十伏特,以單相三線式供電。
三、二百二十伏特,以單相二線式及三相三線式供電。
四、二百二十伏特及三百八十伏特,以三相四線式供電。
五、三百八十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六、三千三百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七、一萬一千四百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八、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九、六萬九千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十、一十六萬一千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十一、三十四萬五千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2前項供電電壓變動率之高低以不超過下列百分數為限:
一、電燈電壓:百分之五。
二、電力及電熱之電壓:百分之十。
三、電燈、電力、電熱混合線路:百分之五。
電業供電因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