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年十月七日行政院(80)台忠授字第 11601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15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七日行政院(87)台孝授二字第 07496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4 條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89)台孝授二字第 17035 號令修正發布 1、3~7 條條文;並增訂第 6-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100646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並刪除第 7~9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30002942B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並刪除第 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90006881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名稱:產業園 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經濟部工業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 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 112020242 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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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條例收取之回饋金。
二、融貸資金之利息。
三、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產業園區維護費、使用費、管理費、服務費及權利金。
五、產業園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六、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基金孳息。
八、投資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收益。
九、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收取之超過成本收入。
十、其他有關之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供產業園區開發之融貸資金。
二、產業園區內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或建築物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
三、產業園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
四、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營運。
五、產業園區或其周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之改善。
六、產業園區之相關研究、規劃或宣導。
七、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投資。
八、產業園區內重大公共意外事故之後續救助、補償之定額支出。
九、其他有關之支出。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