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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經濟部(90)經工字第 0900460676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經濟部(90)經工字第 0900461529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經濟部經中字第 09904608420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等事項收費標準;新名稱:申請工 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 4.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中字第 1000460781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工廠設立許可之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元;其申請變更設立許可者,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申請工廠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三、申請工廠變更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證明、查閱、影印工廠登記資料或事項,每廠次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應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工廠登記事項中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三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一百元。
三、申請工廠登記事項英文證明,每廠次應繳納證明書費新臺幣六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證明書費一百元。
四、申請查閱工廠登記資料,每廠次應繳納查閱費新臺幣四百元。查閱時間超過二小時,每超過一小時加收一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五、查閱後申請影印工廠登記資料,每份新臺幣十元;影印紙張大小超過A3 尺寸,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六、僅申請提供工廠登記資料之影本,而未申請查閱,每廠次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百元,影印費依前款規定收取。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登記或變更設立許可、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收費。但併同申請第二款至第四款以外其他事項變更者,不適用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駁者。
二、工廠用地因政府依法徵收或地籍圖重測,致工廠廠地面積增減或因用地減少致其他登記事項併同變更。
三、產業類別因主管機關公告變更。
四、門牌整編與行政區域調整,致廠址變更。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