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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經濟部工業局工字第 09103518884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經濟部工業局工地字第 10000371791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標準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2之。
1申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之審查費,其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每件新
2台幣一萬元;○.五公頃以上者,每增加○.二公頃加收新台幣二千元,
3不足○.二公頃者,以○.二公頃計算。
4申請人於申請案件受理中,增加用地變更規劃面積時,應按前項規定重新
5計算審查費,並補繳用地面積增加後審查費之差額;其減少用地變更規劃
6面積者,審查費不予退還。
1依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申請變更者,其審查費
2準用前條規定。
1經工業主管機關認定無須辦理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者,其審查費無息退還
2。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