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0930005146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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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定之。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申請各種許可文件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個案再利用許可核發或展延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八千元。
二、試驗計畫核准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八千元。
三、通案再利用許可核發或展延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八千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