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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 098 0052244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 1000034 616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申請技師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
一、請領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七百元。
2技師證書記載事項變更申請換發者,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繳納證書費。
3前二項技師證書之申請,經駁回、不受理或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1申請技師執業執照,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執照費:
一、請領技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技師執業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發技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三、變更技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四、補發技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七百元。
2技師受停止業務處分期滿、技師執業執照經註銷、廢止或撤銷,於原執照效期內恢復執業,申請技師執業執照,依前項第三款規定繳納執照費;原執照效期屆滿後恢復執業,申請技師執業執照,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繳納執照費。
3前二項技師執業執照之申請,經駁回、不受理或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執照費予以退還。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