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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0990460718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00460730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 條附表三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100460511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110460408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園字第 1135570004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一日經濟部經授園字第 1135530288A 號書 函勘誤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進出口貨物噸數計收管理費。
2前項所稱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指該貨物所有人。
1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所有權人,得向設施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進出口貨物噸數計收使用費。
2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建築物使用人,依其使用建築物坪數計收使用費。
1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經營管理者,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服務性質、船舶總噸位、時間或營運成本計收服務費。
2前項服務費之項目,包括港勤、碇泊、移泊、加油、加水、廢棄物處理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核定之項目。
1前三條之費用收取人應提報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式,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定之;調整時,亦同。
2各港之管理費、使用費與服務費之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法,分別列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