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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經濟部工業局工永字第 10100220981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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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廠商申請綠色工廠標章及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之審查,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綠色工廠標章申請及展延審查費用:每案新臺幣八千元整。
二、清潔生產評估系統符合性判定審查費用:每案新臺幣八千元整。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