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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81)台財字第 04469 號函訂 定發布全文 4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82)台財字第 08133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 (原名稱:重要產業製造業部分之適用範圍標準;新名稱:重要產業適 用範圍標準) 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83)台財字第 14404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5 條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行政院(84)台財字第 08836 號令修正 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行政院(86)台財字第 20343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4、5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89)台經字第 08608 號公告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重要產業之適用範圍,其屬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者,為生產之產品或提供
2之技術服務屬經濟部工業局專案認定之通訊工業、資訊工業、消費性電子
3工業、航太工業、醫療保健工業、污染防治工業、特用化學品與製藥工業
4、半導體工業、高級材料工業、精密器械與自動化工業、船舶製造工業。
5重要產業之適用範圍,其屬發電業者,為生產電能之事業。
1重要產業之適用範圍,其屬交通事業者,為提供之服務屬民用航空運輸業
2、航空器修護業、國際船舶運輸業、港埠業、大眾捷運業、鐵路運輸業、
3公路經營業、汽車運輸業、電信業、觀光旅館業。
1本標準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
2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