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for Reduction and Exemption of Patent Annuities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三十日經濟部(83)經中標字第 085386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5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經濟部經智字第 0920461528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8 條;並自專利法施行之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經濟部經智字第 09504603690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9 條;並自專利法施行之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濟部經智字第 1010460781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5、9 條條文;刪除第 8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 一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經濟部經智字第 1050460287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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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本辦法所稱自然人,指我國及外國自然人。
2本辦法所稱我國學校,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學校。
3本辦法所稱外國學校,指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校。
4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定之事業;其為外國企業者,亦同。
1專利權人為外國學校或我國、外國中小企業者,得以書面申請減收專利年費。
2專利權人為自然人或我國學校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減收其專利年費。
3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專利權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辦法規定減收之專利年費,每件每年金額如下: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減收新臺幣八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減收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1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得一次減收三年或六年,或於第一年至第六年逐年為之。
2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依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時,應繳納之金額為依其減收後之年費金額以比率方式加繳。
1專利權人為自然人且無資力繳納專利年費者,得逐年以書面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免收專利年費。
2申請免收專利年費者,應檢附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並應於下列各款規定之期間內為之:
一、第一年之專利年費,應於核准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二、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應於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或期滿六個月內。
1專利權人於預繳專利年費後,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免專利年費者,得自次年起,就尚未到期之專利年費申請減免。
2專利權人經專利專責機關准予減收專利年費並已預繳專利年費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得減收專利年費者,應自次年起補繳其差額。
(刪除)
1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