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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濟部(89)經智字第 89315424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經濟部經智字第 0920461456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經濟部經智字第 099046020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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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每首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製版權登記:每件申請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登記費新臺幣一百元及公告費新臺幣一百元。
三、申請製版權讓與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四、申請製版權信託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五、申請查閱製版權登記:申請查閱製版物樣本或證明文件,每案新臺幣一百元;申請影印證明文件,每案新臺幣一百元。
六、申請製版權登記簿謄本,每案新臺幣五十元,申請人查詢資料,須提供檢索服務者,每張另收新臺幣二十元。但准予登記隨通知發給申請人謄本者,不另收費用。
七、申請調解: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