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Regulations for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Fees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經濟部(89)經智字第 89315371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經濟部經智字第 09904600960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著作權仲介團體規費收費準則;新名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 體規費收費準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準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各項申請規費如下:
一、申請設立許可,申請管理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二萬八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二、申請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三、申請合併許可,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