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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經濟部經智字第 0990460597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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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著作財產權質權各項登記申請規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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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