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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s Governing Submission of Foreign Language Application Documents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經濟部經智字第 1010460448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6 條;並自專利法施行之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經濟部經智字第 1050460284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刪除第 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1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外文本,其外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
2不符前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
1同一專利申請案有二以上之外文本者,以最先提出者為準。如申請人聲明以後提出之外文本為準者,以後提出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
2前項提出日為同日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外文本,屆期未擇一者,不受理其申請案。
1發明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必要圖式。
2新型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圖式。
3設計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圖式,並載明其設計名稱。
(刪除)
1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