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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經濟部(58)經商字第 18749 號令訂 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十五日經濟部(59)經商字第 33679 號令修正 公布 3.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三月五日經濟部(62)經商字第 05692 號令公告修 正公布 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十八日經濟部(64)經商字第 13586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內容 5.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十五日經濟部(69)經商字第 35699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 6.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經濟部(77)經商字第 1833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經濟部(82)經商字第 226273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5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經濟部(90)經商字第 09002253450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左列事業者,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如左:
2一 興建國民住宅出租出售業: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3二 興建商業大樓出租出售業: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
4三 遠洋漁業:新臺幣四百萬元。
5四 汽車製造業:新臺幣一億元。
6五 觀光旅館業:國際觀光旅館新臺幣六千五百萬元。一般觀光旅館新
7臺幣二千六百萬元。
8六 建築經理業:新臺幣五千萬元。
9經營前項事業以外之公司,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在有限公司為新臺幣五
10十萬元;在股份有限公司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較高
11標準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1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兩種以上事業時,其實收最低資本額應以最
2高者為準。
1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登記設立之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最低資
2本額不符前二條規定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增資時應依本標準之規定
3改正。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