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Business Registration Act
1.中華民國二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實業部公布同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二日實業部令修正公布
3.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月十一日工商部經濟部令修正公布
4.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經濟部修正公布
5.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十月八日經濟部修正公布
6.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一月六日經濟部修正公布
7.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三月十五日經濟部修正公布
8.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二月十四日經濟部(62)經法字第 03833 號令修正
公布
9.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經濟部(73)經商字第 41698 號令修
正公布
10. 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十三日經濟部(80)經商字第 005927 號令修正
發布
11.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經濟部(87)經商字第 86041358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0、19 條條文;並增訂第 19-1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經濟部(88)經商字第 8821606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經濟部(89)經商字第 89008177 號令修
正發布刪除第 4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0920202732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0970240445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0980006249 號令發
布定自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施行
16.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0980060453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7 條條文;刪除第 5、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502425810 號令發
布廢止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細則依商業登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1本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家庭農、林、漁、牧業、手工業,以自任
2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1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商業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2:
一、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或合夥經營商業登記。
三、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商業登記。
四、經理人登記。
五、其他登記事項。
3前項商業登記簿,得以電腦處理紀錄代之。
(刪除)
(刪除)
1細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