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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經濟部(91)經工字第 0910204358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五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004600900 號令發布廢 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本辦法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
2定之。
1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申請專案核准合併,再依
2其公司之性質,分別適用相關法律辦理公司合併。
3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之案件,其存續或新設公司為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
4服務業、網際網路業者,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
5公司為前項以外之業者,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
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者,應符合下列合理經營目標之一:
一、可降低營運成本,增進經濟效益者。
二、可促成多角化經營,降低營運風險者。
三、其他可促進合理經營之狀況者。
前條公司申請專案核准合併者,應填具聯名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含合併後營業項目之合併計畫書一份。
二、合併契約書影本一份。
三、同意合併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一份。
四、各公司章程影本一份。
1公司經專案核准合併者,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依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辦妥
2設立、解散、變更等登記,逾期該核准失效。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