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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經濟部(89)經商字第 89208497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702423210 號令發布 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電子遊戲機之分類如下:
一、益智類。
二、鋼珠類 (柏青哥) 。
三、娛樂類。
1電子遊戲機依據畫面之暴露、暴力、血腥、恐怖程度及操作結果分類如下
2:
一、暴露程度
(一) 益智類:內容中無任何暴露畫面,且無任何渲染妨害風化者屬之。
(二) 娛樂類及鋼珠類:內容中有暴露畫面,但不涉及妨害風化者屬之。
二、暴力、血腥或恐怖程度
(一) 益智類:內容中無任何過激暴力、血腥或恐怖者屬之。
(二) 娛樂類及鋼珠類:內容中涉及暴力、血腥或恐怖者屬之。
三、操作結果
(一) 益智類:其操作結果所得之分數僅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證,不得作
3為轉押注使用者屬之。
(二) 鋼珠類:操縱鋼珠發射以產生鋼珠者屬之。
(三) 娛樂類:其操作結果具射倖性,且所得之分數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
4證或作為轉押注使用者屬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