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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經濟部(89)經商字第 8920849 號令、 財政部(89)台財保字第 0890750596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5 點; 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702423210 號令發布 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辦法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1電子遊戲場業之每一營業場所為一投保單位,由所屬營利事業主體分別予
2以投保。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保險費率由業者自行洽保險業訂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