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Governing Collection of Business Registration Fees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0980240571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09802414960 號令修正發 布第 4、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0990063906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002403530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2、8~10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002426150 號令修正發 布第 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30240343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50242579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2、8、10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80240310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146800252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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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每件規費新臺幣三百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每件規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1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規費減徵二成。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規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
三、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四、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之商業,申請商業名稱變更登記。
五、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申請登記。
3因前項第四款變更商業名稱,而申請商業名稱預查者,免繳規費。
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經營商業登記,其申請代理經營登記,每件規費新臺幣五百元。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經理人登記,每件規費新臺幣五百元。
申請商業登記事項之證明書,每份規費新臺幣三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百元。
1查閱特定商業登記文件,每件規費新臺幣四百元。查閱時間超過二小時者,每增加一小時,加收新臺幣一百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2申請複製特定商業登記文件者,每份新臺幣十元。
3前項情形,如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五十元。
1除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情形者外,申請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列印輸出、電子郵件傳送、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等形式,提供或傳輸一定條件或範圍之商業網站公示資料,每一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十元。
2前項情形,如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五十元。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